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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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溧阳市天目湖镇(区)田家山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 二、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溧阳市天目湖镇(区)田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金10万元; 三、驳回溧阳市天目湖镇(区)田家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4元,由溧阳市天目湖镇(区)田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匡**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88元,由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