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

二、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支付逾期交房利息(以1127862元为基数,计算217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1127862元为基数,计算217天,按万分之零点一计算);

四、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赵**负担165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8元,由赵**负担205元,经纬城市绿洲(天津)置地有限公司负担4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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