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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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华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华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培训费11034元、注册费5100元,合计16134元”; 二、维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华球公司负担169元,林**负担3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球公司负担339元,林**负担711元。(案件受理费华球公司已预交,林**应负担的部分在华球公司向林**履行付款义务时予以扣减,本院不再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