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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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