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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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衡阳市爱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衡阳市爱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郭**59368.32元; 三、变更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郭**116775.72元; 四、驳回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996元,减半收取3998元,由上诉人郭**负担799.6元,被上诉人衡阳市爱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9.2元,上诉人蒋**负担1599.2元;重新鉴定费用2838.6元(含鉴定产生的交通费等,其中衡阳市爱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2600元、郭**垫付238.6元),合计2838.6元,由上诉人郭**负担1419.3元,被上诉人衡阳市爱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96元,由上诉人郭**负担1599.2元,被上诉人衡阳市爱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98.4元,上诉人蒋**负担319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