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江县渡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398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98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32082.56元(以代偿款398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止,3988000元×1.8‰÷30天×276天×2=132082.56元,2019年6月30日后的逾期担保费按以上计算方式另计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四、被告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42602元。

五、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郭**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房屋[柳房权证字第D××0号]及其土地使用权、被告刘**所有的位于广西柳江县房屋[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0××5号]及其土地使用权[江国用(2014)第051103号]、被告韦**、温**共有的位于广西柳江县房屋[江房权证柳江县字第0××9号]及其土地使用权[江国用(进宅变)字第200101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柳江县渡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郭**对被告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柳江县渡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追偿。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5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75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江县渡庄农家乐休闲中心、柳江县渡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郭**、韦**、温**、刘**负担(履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1-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