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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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王**赔偿经济损失74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计833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