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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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高明区超洁餐具配送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超洁餐具配送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工程款37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超洁餐具配送服务部负担。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超洁餐具配送服务部负担的受理费37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超洁餐具配送服务部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