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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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迁安市翔远帽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145833‰,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6895829‰,自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迁安市翔远帽业有限公司、高**、任**、史*、韩**、张**对上述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 三、如被告迁安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河北迁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迁安市翔远帽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迁安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迁安市房权证迁安市字第××号)及坐落于市区平青大公路东侧冀东线缆厂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迁国用(2010)第100294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被告迁安市翔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