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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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51903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陈**118104.83元; 三、限被告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33744.24元; 四、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181.94元(原告陈**已预缴),由原告陈**负担1102.9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222元,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2元,被告尹**负担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