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东莞银桥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东莞银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知乘公司、汉能应用集团公司连带退还货款122701.5元;2、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知乘公司、汉能应用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9日,东莞银桥公司与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书,有效期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约定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就经销汉能薄膜发电产品一事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后,东莞银桥公司向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支付了500000元预付款和100000元保证金。2017年,双方续签《经销商协议》,2017年5月31日,东莞银桥公司、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知乘公司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对东莞银桥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知乘公司。2018年3月8日,东莞银桥公司和知乘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知乘公司应返还100000元保证金及尚余238701.5元预付货款。此后,知乘公司分三次退还96000元、100000元、20000元,尚余122701.5元未退还,但经多次催要仍无果。知乘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汉能应用集团公司,两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故汉能应用集团公司应对知乘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知乘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汉能应用集团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知乘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6年8月29日,广东汉能薄膜太阳能发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汉能销售公司)作为甲方与东莞银桥公司作为乙方订立《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约定: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县经销甲方“汉能”品牌的薄膜发电系统产品;为加强经销商管理,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100000元作为信誉及市场保证金;乙方如无违反本协议内容或造成甲方财产或声誉损害等行为的,在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甲方将市场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500000元首批货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并向甲方下达首批价值100000元金额的订单进行备货及销售。 2016年9月1日,东莞银桥公司向广东汉能销售公司支付500000元预付款,9月29日支付100000元保证金。 2017年5月31日,广东汉能销售公司、东莞银桥公司、知乘公司订立《三方协议》,约定东莞银桥公司作为知乘公司的授权经销商,继续经销“汉能”品牌发电系统产品,东莞银桥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0元保证金和剩余预付货款344654元直接转给知乘公司。同日,东莞银桥公司与知乘公司签订《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1日,东莞银桥和知乘公司续签经销商协议,将协议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2016年11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东莞银桥公司共向知乘公司订购共计262594元的货物,知乘公司发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2019年4月,东莞银桥公司申请与知乘公司解除协议并退回款项,东莞银桥公司提交了退商申请表和解除协议,但知乘公司未予盖章。退商过程中,东莞银桥公司与知乘公司对账,知乘公司许诺向东莞银桥公司支付服务费1295.5元。 2019年5月17日,知乘公司退款96000元;2019年7月1日,知乘公司退款10000元;9月6日,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退款20000元。 另查:知乘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由汉能应用集团公司100%持股。 上述事实,有《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三方协议》《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系统经销商协议》《解除协议》、订单明细表、订购单、银行电汇凭证、银行账户明细表、发票、退商申请表、企业信息查询页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东莞银桥公司与知乘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已到期解除,未履行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知乘公司自广东汉能销售公司承继东莞银桥公司支付的预付货款,到期后未履行发货义务,知乘公司应当退还剩余货款并支付服务费。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未与东莞银桥公司成立合同关系,仅退还了东莞银桥公司部分货款,未承诺退还剩余款项,东莞银桥公司要求汉能科技广东分公司退款及支付服务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企业登记信息,知乘公司系只有汉能应用集团公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汉能应用集团公司未能证明知乘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汉能应用集团公司的财产。东莞银桥公司要求汉能应用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知乘公司、汉能应用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东莞银桥电气有限公司款项122701.5元; 二、被告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银桥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银桥电气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知乘科技有限公司、汉能薄膜发电应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