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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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4民初90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 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丹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 负责人:***,该学校校长。 三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正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丹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三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牡丹江市丹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时维 人民陪审员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田喜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晓迪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