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市丹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04民初90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伟,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

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丹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

负责人:***,该学校校长。

三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正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牡丹江市丹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被告湖北鑫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三反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牡丹江市丹丰驾驶员训考服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丹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时维

人民陪审员刘淑芝

人民陪审员田喜英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晓迪

裁判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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