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假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梓育少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梓育少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货款108910.70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以来,原告授权被告代理销售图书,截至2021年2月28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8910.70元。双方达成付款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若有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被告福州假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授权被告代理销售图书,截至2021年2月28日,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8910.70元。双方达成付款协议,自2021年4月起至2021年12月每月进行分期还款,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梓育少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被告福州假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图书,并签订了《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福州假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共计108910.70元。直至2021年,原、被告签订了《付款协议》,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原告依据《付款协议》约定向被告主张给付货款,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假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梓育少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款108910.7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被告福州假日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