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金母籽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1.333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金母籽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汤池镇茶亭村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号20171019001,林权证号舒林证字(2008)第2507030148号)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270元,由被告安徽省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母籽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