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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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淮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