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普菲特(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灵链公司上诉称,一、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但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并非北京市朝阳区,合同实际签订地为上海,案涉合同由被告最后盖章,被告的盖章地点为上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故上海应当作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并非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被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海南省,上诉人的注册地为上海市,合同的实际签订和履行地点亦不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与本案亦没有任何关联,故该约定为无效约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现已失效,不能作为确定合同签订地的依据,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无论适用协议管辖还是法定管辖,本案均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普菲特公司对灵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以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是对当事人意志和合同的尊重。 本案中,普菲特公司与灵链公司签订的《网络发布服务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该合同首部载明签订地点:中国、北京、朝阳区。上述约定管辖的内容明确具体,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灵链公司主张北京市朝阳区并非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但没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海灵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