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建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3018.35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瑞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5元,由被告岩土公司负担1580元,由原告瑞富公司负担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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