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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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国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劳务费956,370元,并以未付劳务费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向原告黄*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4元,减半收取6,68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国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