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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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绥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000.00元,利息57,259.75元,本息合计552,259.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以500,0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10.485‰计息,自2021年4月24日起,以本金49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485‰计算利息至本金结清为止; 二、原告黑龙江绥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提供的抵押物不动产权号为黑(2017)绥滨县不动产权第0××0号商业营业用房,经依法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30元,由被告徐*、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