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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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跃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租金810,970.60元; 三、被告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0,806元; 四、被告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水电费180,000元; 五、被告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57,665元; 六、被告宁夏跃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4元,减半收取计11,537元,由原告上海柴火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29.5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邦斯体育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宁夏跃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50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