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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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甘肃恒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三叶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千华建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甘青兴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杰颖商贸有限公司、皋兰裕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润元财宝机械有限公司、温州优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优之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的财产冻结。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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