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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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6080.83元及违约金(以16080.8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