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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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木垒县牧原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上诉人木垒县牧原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8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木垒县牧原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 三、准许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户镇三畦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木垒县牧原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