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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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鑫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大黄山兴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601执151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