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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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晋源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晋源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张*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金额53700元。 二、被告林*、被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的医疗费268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3100元,共计11981.2元。 三、原告张*获得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晋源营销服务部的赔偿后返还被告林*垫支款2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元,原告张*负担458元,被告林*、被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