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果业集团汉阴有限公司
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同春和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1038677.59元;2、判决被告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2020年8月23日至法院判决日期间所产生的银行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汉阴县猕猴桃龙头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坝村、凤柳村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是陕西果业集团在汉阴布置的猕猴桃基地一期项目,该项目资金来源于苏陕扶贫协作项目专项资金,由被告负责该项目具体执行。

2020年原告以招投标方式取得该项目施工资格,并于2020年7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项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785223.72元。随后原告进场垫资施工,并于2020年8月23日完工,同月25日通过了项目法人验收。

后汉阴县发改局组织扶贫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了联合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

汉阴县审计局委托相关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结算审计。审定项目总金额为3001977.59元。并由原被告、监理单位、审计局共同确认出具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表。

对于支付履约情况,自合同签订,原告积极配合被告的安排进行施工,曾多次向被告提出项目结算申请。由于工作进展的需要,原告曾在工作过程中垫付财政局审计二次缴费19155.43元和招标代理费用21371元。

被告曾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扣除审计费和招标代理费,实际收款1759527.57元,工程余款1038623.59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汉阴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但根据设计图纸,发现违约情况如下:按照设计图纸铺设管道所用材料应该为PE给水管,但原告使用了PVC管道。因为管材选用的问题,导致施工工艺不符,连接管多处漏水无法使用。隐蔽工程不合格,工程施工中许多管道需要埋于地下做隐蔽施工,但实际上很多管道裸露于外部。工程完工后,所有的通水喷洒未进行调试与使用。

对于验收,只有在按照计划完成全部工程验收后,才能拿到项目资金。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此次验收仅为汉阴县人民政府对被告是否做了此项工程的一个验收。并非对此次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能否交付使用做验收。

关于质量及保修,因原告存在严重违约,导致管道出现多处破裂断裂后,原告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无偿返工义务。原告已经造成了根本违约。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约定被告接收原告对汉阴县猕猴桃龙头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坝村、凤柳村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合同与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等一起构成合同文件。签约合同价2785223.72元。2020年8月24日,原告出具了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和被告在审核意见一栏均签署了同意验收字样,并分别加盖印章。2020年8月25日,由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了评定,被告及监理单位均认为合格。2020年9月7日,原被告、监理单位共同在建设单位验收书上加盖印章,验收书载明开工日期为2020年7月8日,竣工日期2020年8月23日,建设总投资2785223.72元。验收意见为:……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验收中存在遗留问题,除供电线路问题外,已全部处理完成,经三方重新复查,已确认全部合格。2020年9月15日,被告向汉阴县发改局发出陕果汉字(2020)36号工程竣工请验报告,2020年10月14日,汉阴县发改局组织了发改局、扶贫局、财政局、被告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并在苏陕扶贫协作项目验收表上加盖了汉阴县发展和改革局印章。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汉阴县审计局的委托,由被告提供工程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做出审核报告。2020年11月由原被告、审核单位、复核单位做出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表,确定总计的审定金额为3001977.59元。后被告付款1800000元,扣除勘察设计费101850元和工程监理费61450元,尚欠1038677.59元。

上述事实,已为原被告陈述、合同协议书、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汉阴县猕猴桃龙头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中坝村、凤柳村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验收人员名单、被告陕果汉字(2020)36号文件、被告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苏陕扶贫协作项目验收表、汉阴县审计局向被告发出的关于确认汉阴县猕猴桃龙头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的函、陕西华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表、汉阴县猕猴桃龙头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审核对比表、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7月4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约定该合同协议书与其他相关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原被告签订该合同协议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因该项工程经过不同主体的多次验收,均没有不合格出现。包括被告在参与的验收中也认为合格。故,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工程款。若被告认为原告在施工中使用了不符合约定的材料、隐蔽工程不合格等问题。在被告验收过程中即承认了工程是合格的,即使有不符合约定的部分,也应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故,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基本予以支持。结合双方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栓虎和郭帅的聊天记录来看,在验收过后,质保期内的确出现了部分水管爆裂的情况,双方进行过维修的协商,故对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在当时尚在争议当中,被告不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关的资金占用损失。但出现的问题应当依照约定进行售后处理。

本案基础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汉阴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8677.59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4149元,由原告陕西同春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果业集团汉阴有限公司平均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1-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