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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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58298.57元(前述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以后利息自2021年7月14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5.9864%计算至被告刘**、李**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 三、被告刘**、陈**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3元,减半收取4751.5元,由被告刘**、李**、刘**、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