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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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易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通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易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吴*处借款本金180000元; 二、被告四川易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借款资金利息,其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5日起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年利率4.5%支付利息至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吴*对被告张*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四川易铭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履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