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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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 广西怡骏麻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与广西怡骏麻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50001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 2、广西怡骏麻业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贷款本金7498821.8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9月20日,利息为3533.82元、罚息为210185.21元,从2019年9月21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编号为***050001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75000元; 3、广西怡骏麻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490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 4、为实现上述债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分行有权以登记在广西怡骏麻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坐落于扶绥县小规格车间和卫生间、配电房和理麻纺纱、织布、制绳车间[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桂(2018)扶绥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73号、第000157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5、***、***、***、***对广西怡骏麻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66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328元,由广西怡骏麻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