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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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晶地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晶地基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刘**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120元; 二、驳回原告刘**、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5.3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