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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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6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1%计算) 三、被告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赖**、吴**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赖**、吴**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27700元,由被告广西永凯六景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大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赖**、吴**负担共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天内预交上诉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0××××3777),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