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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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三能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西三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龙岗星耀国际合作建房合同》(编号:18050303)无效; 二、被告广西三能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67200元; 三、被告广西三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的70%(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7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起计至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原告***负担379元,被告广西三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11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