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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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22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2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贵州德润隆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02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026元,由贵州德润隆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贵阳鸿泰鑫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丰沃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贵阳筑力物资有限公司、张*、杨*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8元,由贵阳郑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2204元,由贵州德润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22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