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不得执行息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8执14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冻结的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息县农业银行城关支行16×××19账户内存款1360000元;

二、解除对信阳羊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息县农业银行城关支行16×××19账户的冻结。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第三人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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