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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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885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八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8852号民事判决第三、七、九、十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费10621.7元(***预交8440元、社保中心预交2181.7元),由***负担3312.27元,怡泰兴公司、兴源顺公司共同负担618.67元,平安财险深圳公司负担5608.89元,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负担754.62元,社保中心负担327.25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88.21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