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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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民市兴隆堡镇昂邦牛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大棚土地承包款24,12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0元,减半收取201.50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