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1526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515268元为基数,2014年4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365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843650元为基数,2014年4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11元,被告杜**负担8878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磁县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67元,被告杜**负担4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