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9民初2119号之一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

负责人:游波,行长。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需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黄真理

人民陪审员陶守福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卓

裁判日期 2017-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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