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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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彩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彩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代收电费、电费滞纳金、水费公摊、楼道照明公摊、电费损耗、公共照明公摊,共计1583.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