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经开区横林李良平副食品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金红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清风”(第6342127号)牌各类纸品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6000元,以上合计3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6342127号“清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及宣传,“清风”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公司的产品,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在普通消费者中造成恶劣的影响,并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李良平副食品店辩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其销售的是正品的清风纸巾,不知道原告是何时购买的纸品,是不是由其销售也不清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所称的清风纸巾其现在不再销售。

经审理查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342127号“清风”文字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包括: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纸餐巾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2011年2月23日,涉案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现企业名称。涉案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6日。

2016年12月30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涉案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0年至2019年“清风牌生活用纸”获江苏名牌产品证书;2017-2019年度,“清风”品牌被评为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2018年11月,江苏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向原告颁发荣誉证书,将“清风生活用纸”评为“第一届消费者点赞的江苏优质产品”;荣获2020年C-BPI行业TOP3品牌榜第一品牌。

2021年4月9日,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王某、张某和申请人六安市梦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派的取证人员董某来到位于常州经开区横林红联路一处门头悬挂有“良平超市”字样广告的店铺前,公证人员使用自持手机对前述店铺的内外部现状进行拍照、对店铺所在位置进行定位并对该信息进行截屏。董某在该店铺内支付37元购得生活用纸三包。公证人员将董某现场购买取得的物品进行编号(编号为2021-4-9-19)、拍照后封存于证物袋内,证物袋交予董某自行保管。2021年4月16日,该公证处对上述取证保全行为出具(2021)皖六江公证字第7791号公证书。

本院当庭对公证封存的物品进行了拆封并和原告提交的正品进行比对。其中,商品一:无芯卷筒卫生纸1千克10卷1包,长方体包装中部醒目使用了“清风”标识和正面两侧印有马蹄莲图案。和正品比对,标识一致但外包装颜色相差较大,侧边喷码的内容、字体、颜色和长度均不一样。商品二:清风花韵图案抽取式面巾纸1提,内含3小包,长方体包装的多面均在中部醒目使用了“清风”标识,包装顶面及正面右下部注明“200抽×2层”,打开后实际纸张为3层。原告称,整体外观设计与正品明显不同,喷码位置、内容和长度与正品不一样,每小包的外观颜色、设计与正品不一样。正品打开后实际纸张为每抽2层,原告生产销售的清风系列产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性质进行标注,市面所售的标注纸巾层数与实际纸巾层数不符的商品均系假冒商品。商品三:1包原木纯品抽纸,外包装显示3包S小规格,原木纯品系列2层200抽/包,外包装左上角醒目位置使用了“清风”标识,底面载有与原告真实信息一致的公司名称、地址、服务热线、官网网址、电子邮箱等信息,被控侵权产品实际抽出的纸巾每抽有3层。与正品比对,正品颜色有些差异,正品喷码在底部,假品喷码在侧面。正品打开纸张为每抽有2层,原告生产销售的清风系列产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性质进行标注,市面所售的标注纸巾层数与实际纸巾层数不符的商品均系假冒商品。原告对上述公证取证物品进行鉴定,出具金鉴字(2021)第(4045)号鉴定报告书载明:此次购买的“清风”牌1千克无芯卷纸、老款花韵经济装抽纸、新款原木纯品抽纸产品与公司产品不符,属于假冒已注册清风牌纸品。

另查明,被告李良平副食品店注册于2020年8月25日。原告金红叶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000元,请求法院酌情支持其律师费、出庭交通费、取证交通费等。

本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金红叶公司系涉案第6342127号“清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涉案被控侵权的抽取式纸巾、无芯卷筒卫生纸,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纸巾属相同商品,其外包装多处以最大字号醒目标注了“清风”字样,被控侵权商品“清风”文字与涉案商标相比,二者文字、字体、排列方式、文字间距及笔画细节等均相同,视觉上没有差别,应认定为相同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关于被告辩称的其进货系合法途径获得,原告称发票的时间晚于原告取证时间,且进货单与发票内容不能对应,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进货清单记载“老款花韵抽纸清风200抽*161件”,而发票记载为“清风花韵抽纸1件*16提”,二者关于纸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描述无法完全对应,不能指向同一批纸品,不属于法定的能证明案涉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前述公证书载明的取证过程、被诉侵权实物、所附照片等证据已形成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系被告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该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实施了销售侵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侵权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应予销毁,原告关于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原告又请求本院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本院将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仿冒程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期间、侵权商品的售价、侵权后的态度等因素,同时将公证费、律师费、出庭参加诉讼等必要的合理费用一并纳入各自赔偿数额,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李良平副食品店向原告金红叶公司赔偿9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经开区遥观李良平副食品店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涉案侵害第6342127号“清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常州经开区遥观李良平副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常州经开区遥观李良平副食品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5元,被告常州经开区遥观李良平副食品店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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