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北京杰成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晋中宇顺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9422号民事判决;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佐*、夏*、夏*、夏*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共计112 000元;

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佐*、夏*、夏*、夏*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共计112 00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赔偿佐*、夏*、夏*、夏*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共计112 000元;

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佐*、夏*、夏*、夏*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财产损失共计988 432.9元;

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佐*、夏*、夏*、夏*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财产损失共计211 807.05元;

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佐*、夏*、夏*、夏*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财产损失共计211 807.05元;

八、驳回佐*、夏*、夏*、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 489元,由佐*、夏*、夏*、夏*负担3357元(已交纳);由齐**、北京杰成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 2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刘**负担2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张**负担24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一审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杰成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各负担二分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 646元,由佐*、夏*、夏*、夏*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4 042元(已交纳);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689元(已交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5615元(已交纳)。

二审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北京杰成顺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各负担二分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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