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兴城商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洼村经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大洼村经合社与原北京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签订及大兴开发公司承接权利义务的《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大洼村经合社与大兴开发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大兴开发公司、兴城商务中心共同退还大洼村经合社位于原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所占用土地268亩(具体四至为:北至永华路,南至大洼村与义和庄地块交界处,东至大洼村与佟场村地块交界处,西至大洼村与宋庄村地块交界处);3.判令兴城商务中心给付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土地之日止土地使用费,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每亩每年2500元计算,每亩每年增加100元,截止到2021年2月28日暂计1 134 533.3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兴城商务中心、大兴开发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1993年4月,大兴县芦城乡大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洼村委会)与北京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实业总公司)签订《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约定大洼村委会将原念坛水库的荒芜多年的土地提供给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偿使用,总计268亩,其中荒地218亩、耕地50亩,占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1993年4月25日起至2062年4月24日止。占地补偿非耕地按每亩每年补助100元,耕地前三年每亩每年补助300元,第四年后每亩每年补助400元,菜地每亩每年补助500元。待拿到开工证后立即将第一年的补偿费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付占地费一次,每年6月1日至15日付清。另,经工商查询得知:1992年7月,北京市大兴县芦城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与北京市蓝星办公室自动化通用设备公司成立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后出资人北京市大兴县芦城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变更为中兴实业总公司,出资人增加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三方签订《联合经营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合同》,中兴实业总公司以沙荒地2500亩地进行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0%;北京市蓝星办公室自动化通用设备公司以货币出资48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0%;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以货币出资48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0%。2001年9月,出资人中兴实业总公司变更为大兴开发公司,出资人北京市蓝星办公室自动化通用设备公司、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分别变更为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15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汽车公司。后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名称相继变更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兴城商务中心。2010年7月,大洼村委会与大兴开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68亩用于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使用。约定:“1、2007年10月乙方(大洼村经合社)请示镇政府要求提高土地补偿款。现经与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协商将每亩土地租金上调到每亩每年1500元(包含:荒地、耕地、菜地)每年每亩增加100元。2、支付方法由京城高尔夫俱乐部支付给镇政府后,再由镇政府支付给各村。本协议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兴城商务中心(届时名称为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作出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2)第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 386 440.85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8 640.85平方米(合2079.6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该处罚决定已生效。2016年5月1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向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村镇政府)致函《关于没收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非法占用地上物的函》,将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的地上物移交镇政府处置。另外,兴城商务中心支付土地使用费至2019年6月30日,但从2019年7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土地使用费,2015年起至今,兴城商务中心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资不抵债,负债巨大,已无法正常经营。原告大洼村经合社认为:1.兴城商务中心在使用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已被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2012年7月1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再具有继续占有使用的基础。2.原《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关于土地使用期限70年太长且不合法。3.兴城商务中心迟延支付土地使用费已经严重违约。4.土地是为了建高尔夫俱乐部使用,但俱乐部已经资不抵债,从2015年开始处于亏损状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5.根据大兴区政府相关规划,涉五案土地共计2214.5亩,从2020年开始已被归为城市公共绿地,从土地规划上已不允许兴城商务中心再继续经营高尔夫球场项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6.国务院、北京市、大兴区关于清理高尔夫球场的文件已不允许高尔夫球场项目再继续经营,五个村委会提供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建高尔夫球场,政策上已经不允许高尔夫球场继续经营,当初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基于上述,大洼村委会与中兴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大洼村经合社与大兴开发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应立即解除,大兴开发公司、兴城商务中心应立即退还村集体978亩土地,兴城商务中心应立即支付拖欠的土地使用费。

大兴开发公司辩称,同意大洼村经合社的诉讼请求,认可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同意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认可2021年9月大兴开发公司已通过受让中兴实业总公司股权,承继了原1993年签订的《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成为合同主体,并同意解除该《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土地由兴城商务中心实际掌控,大兴开发公司无法退还。

兴城商务中心辩称:不同意大洼村经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根据《联合经营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合同》约定的中兴实业总公司出资方式及《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章程》列明的大兴开发公司出资义务,兴城商务中心有权占有并使用案涉268亩土地。大洼村经合社未能澄清268亩土地的位置和四至,大洼村经合社主张兴城商务中心退还案涉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兴城商务中心与大洼村经合社之间就案涉土地不存在合同关系,大洼村经合社无权请求兴城商务中心退还案涉土地。若大洼村经合社不能澄清其主体身份和268亩土地的位置和四至,其该项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二、兴城商务中心并非案涉土地《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尽管兴城商务中心愿意且随时可以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不负有向大洼村经合社支付土地使用费的合同义务,大洼村经合社要求兴城商务中心支付土地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大洼村经合社依据《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和2010年的《补充协议》主张兴城商务中心给付土地使用费。但《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由中兴实业总公司和大洼村委会盖章签署;《补充协议》由大兴开发公司、大洼村经合社和黄村镇政府盖章签署。兴城商务中心并非《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与大洼村经合社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从未向大洼村经合社支付过土地使用费,上述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对兴城商务中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补充协议》是黄村镇政府、大洼村经合社和大兴开发公司三方签署的新协议,改变了原《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方式,约定由兴城商务中心支付给黄村镇政府,再由黄村镇政府支付给各村。兴城商务中心历年来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对象一直是黄村镇政府,且双方已形成当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半付款的支付惯例,黄村镇政府一直未对此提出异议。兴城商务中心也从未向大洼村经合社支付过土地使用费。3.兴城商务中心的大股东是中信集团,每年由中信集团向兴城商务中心拨款提供土地使用费。兴城商务中心2020年底即已与黄村镇政府就支付土地使用费事宜进行过沟通,表示愿意支付且目前随时可以支付该笔土地使用费,因此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三、大洼村经合社主张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1.行政机关对兴城商务中心的行政处罚,与大洼村经合社主张解除《占地协议》并退还土地的合同请求权并无关联,不构成大洼村经合社主张兴城商务中心退还土地的正当理由。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6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至今并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出的退还土地并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已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中有关大洼村经合社与中兴实业总公司之间就案涉土地的法律关系应属于荒地承包的法律关系,该协议约定的70年使用期限与兴城商务中心70年的联营期限一脉相承,不存在使用期限太长、不合法的问题。3.《补充协议》增加了黄村镇政府作为新的合同主体,并对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安排进行了新的约定。基于付款主体和方式的重大变化,原《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大兴开发公司的付款时间已经不再适用。事实上,自2010年起,兴城商务中心基于与联营各方的安排,一直按期向黄村镇政府支付各年度的土地使用费,也在积极与镇政府联系发函主动沟通付款事宜。十几年来,无论是镇政府或各村均未对支付时间提出异议,不存在逾期支付的问题。4.大洼村经合社签署《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的目的系取得土地使用费,而非经营高尔夫球场。兴城商务中心如今能否继续经营高尔夫球场与大洼村经合社并无关联,也不影响兴城商务中心依法占有和使用案涉土地的权利。大洼村经合社提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据此要求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四、兴城商务中心系基于大兴区政府招商引资而由投资人与镇属企业联营设立,已取得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大兴县计划委员会、大兴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单位和机构的合法审批手续,投入巨额资金建设高尔夫俱乐部及相关配套设施并开业运营,在土地使用期限远远尚未届满之前,大洼村经合社擅自解除《占地协议》并要求兴城商务中心退还土地必将给兴城商务中心带来极大损失,对兴城商务中心明显不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基于有关高尔夫球场建设经营的政策限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兴城商务中心核减了营业执照中有关高尔夫经营的项目并消除了案涉土地上的高尔夫球场特征,但兴城商务中心对案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并不因经营范围和经营状态的调整而受影响,现大洼村经合社要求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并要求兴城商务中心退还土地,严重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正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势必给兴城商务中心以及投资人带来极大损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也极大地破坏了地方营商环境。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本院结合查明事实部分一并论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兴城商务中心的设立及投资人情况

兴城商务中心,登记成立于1992年7月1日,曾先后使用的名称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组建单位为北京蓝星办公室自动化通用设备公司与大兴县芦城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兴城商务中心的经济性质及联营投资主体经多次变化,其中,1993年2月19日,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联营变更为全民与集体联营,联营各方变更为中兴实业总公司、北京市蓝星办公室自动化通用设备公司与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2001年9月28日,中兴实业总公司将其在兴城商务中心所拥有的全部股权(即20%股份)转让给大兴开发公司。2006年8月25日,中兴实业总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注销登记。

1992年12月28日,兴城商务中心当时的投资人中兴实业总公司(甲方)、北京市蓝星办公室自动化通用设备公司(乙方)与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丙方)签订《联合经营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合同》,约定联营各方共同投资在大兴县芦城乡兴建一个高尔夫球场及经营配套项目,联营企业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经济性质为全民与集体联营。经营范围为:经营高尔夫球场、会员馆、体育娱乐服务、会员别墅的销售和出租,并配合卫星城的发展,开发商品住宅以及酒店商业等其他配套设施。组织发展高尔夫球会员以及借贷国内外的高尔夫球会员和游客到联营企业活动。中兴实业总公司以沙荒地2500亩进行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0%;北京市蓝星办公室自动化通用设备公司、宝安县县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分别以现款形式各出资480万元,分别占投资总额的40%。合作期限为70年。

兴城商务中心现行公司章程记载,大兴开发公司以沙荒地2500亩进行投资,占投资总额的20%,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均分别以现款形式出资480万元,分别占投资总额的40%。

二、《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签订情况

1993年4月28日,中兴实业总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县芦城乡大洼村民委员会、宋庄村、佟场村等签订《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内容为:一、经北京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大兴县人民政府及县各有关部门批准,中兴实业总公司与北京蓝星公司深圳宝安县城建发展总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在芦城乡宋庄村、大洼村、佟场村、太平庄村、黄村镇义和庄村的荒地上,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二、大兴县芦城乡政府与宋庄、大洼、太平庄、义和庄五个村共同协商,同意将原念坛水库的荒芜多年的土地供给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有偿使用。三、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总计占地2 214.5亩。其中宋庄:荒地206亩,耕地546亩,菜地226亩;佟场:荒地286亩;大洼:荒地218亩,耕地50亩;太平庄:荒地341亩;义和庄:荒地341.5亩。四、自本协议签订后,非耕地,每亩每年补100元人民币。耕地前三年每亩每年补300元人民币,第四年后每亩每年补400元人民币。菜地每亩每年补元人民币。五、占地补偿时间。待拿到开工证后立即将第一年的补偿费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付占地补偿费一次,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五日付清。六、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用宋庄、佟场、大洼、太平庄、义和庄等五村的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至二〇六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七、由本此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是以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的名义与北京蓝星公司、宝安县城建发展总公司联营兴建,各村只拿出部分土地,不参加高尔夫球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所以中兴实业总公司需从各村的占地补偿费中提取15%作为管理费。八、土地使用期满后,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都视为有效,但必须进行财产清算(财产清算应根据中兴实业总公司与北京蓝星公司、深圳宝安县城建发展总公司共同签订的财产清算办法执行)。九、土地使用期满后,双方一致同意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时,需在此协议期满前十二个月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十、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土地使用协议书一经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单方都需认真遵照执行。十一、此土地使用协议书由于单方不履行协议规定者,可被视为单方违约,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补充协议》及《关于调整土地补偿费的协议书》签订情况

2010年7月,大兴开发公司(原为北京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甲方)与宋庄、大洼、太平庄、佟场、义合庄村(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甲、乙双方于1993年4月26日签订了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现为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并交付给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信汽车公司兴建兴城高尔夫俱乐部使用,总占地面积2214.5亩。其中:宋庄978亩,其中耕地546亩、菜地226亩、荒地206亩;佟场荒地286亩;大洼268亩,其中荒地218亩、耕地50亩;太平庄荒地341亩;义合庄荒地341.5亩。双方约定,非耕地每亩每年补助100元,耕地前三年每亩每年补助300元,第四年后每亩每年补助400元,菜地每亩每年补助500元。协议现已执行到2009年6月30日。1、2007年10月乙方请示镇政府要求提高土地补偿款。现经与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协商将每亩土地租金上调到每亩每年1500元(包括:荒地、耕地、菜地)每年每亩增加100元。2、支付方法由京城高尔夫俱乐部支付给镇政府后,再由镇政府支付给各村。本协议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补充协议》下方加盖大兴开发公司、黄村镇政府、大洼村经合社的印章。

2010年7月5日,大兴开发公司(甲方)、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乙方)、中信汽车公司(丙方)签订关于《调整土地补偿费的协议书》,内容为:在1992年12月28日签订的“联合经营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合同”不变的基础上,大兴开发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汽车公司三方股东就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土地补偿费调整问题补充条款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面积,目前俱乐部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2214.5亩。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每亩地的土地补偿费调整为每年人民币壹仟伍佰元,调整日为2009年7月1日起,以后每年每亩增加100元。三、土地补偿费的支付。土地补偿费由俱乐部直接支付给甲方,按调整日期的年度起算。四、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保证。乙方和丙方对本协议项下土地补偿费的支付进行保证,如俱乐部因年度盈余不足而不能按期支付土地补偿费,不足部分由乙方或丙方补足。

四、土地补偿费的交纳情况

2002年7月至2021年1月份,兴城商务中心(原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向黄村镇政府陆续支付2001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土地补偿款,黄村镇政府均向兴城商务中心出具相应收据。

2021年5月21日,兴城商务中心向黄村镇政府发送《北京兴城商务服务中心关于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函》,载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并根据付款惯例,经中信集团拨付资金,现拟向黄村镇政府(大兴开发公司)支付兴城商务中心项目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土地补偿费共计5 536 250元,请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

本案审理中,兴城商务中心于2021年7月12日向黄村镇政府转账5 536250元,摘要内容为土地补偿款。大洼村经合社认可该款项系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土地补偿费,并表示之后的土地补偿费并未支付。

五、相关部门对高尔夫俱乐部的行政处罚情况

2012年7月1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作出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2】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你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大兴区黄村镇念坛水库北库区非法占地1 386 440.85平方米(合2079.66亩)建高尔夫球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 386 440.85平方米(合2079.66亩)。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86 440.85平方米(合2079.6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770 770.85平方米(1156.16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4元的罚款,即770 770.85平方米×24元=18

498 500.4元人民币,对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土地615 670平方米(合923.5亩)处以每平方米19.2元的罚款,即615 670平方米×19.2元=11820 864元人民币,总罚款额为30 319 364.4元人民币。

2016年2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整体退出京城高尔夫球场的通知,要求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1.2016年2月15日前完成注销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工商执照中涉及高尔夫球的经营范围。2.2016年2月15日前彻底清除高尔夫球场的特征。尤其是封闭球洞,拆除发球台,拆除果岭,拆除沙坑。

2016年5月1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向黄村镇政府送达《关于没收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非法占地地上物的函》,载明:我分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对高尔夫球场进行立案查处的相关要求对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非法占地建高尔夫球场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处罚决定已生效,按照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要求和区政府的相关批示,现将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的地上物移交贵镇人民政府处置,请贵镇做好安全监管工作。附件《地上物清单》记载:1.楼房,建筑占地总面积8 678.72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4 695.21平方米,硬化地面面积18 301.46平方米;2.普通测量成果报告书。

六、案涉部分土地性质存在的争议情况

本案审理期间,兴城商务中心提出所占2214.5亩土地当中,其中有61.567公顷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兴城商务中心已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为证明该主张,兴城商务中心提交了1994年10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字[1994]257号批复(复印件)1份,该复印件载明:你县兴政发(93)54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县……合作建设“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征用宋庄村非耕地61.567公顷,并按政策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另,兴城商务中心还提交《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1份,显示: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交纳土地出让金3 040 000元。另,兴城商务中心还提交2017年6月1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2017)第135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1份,载明:您好,我分局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您提供的附图所示“大兴京城高尔夫球场(念坛水库旁)该地块土地性质(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具体见(2017)第135号-回《登记回执》。经查,您申请的事项属于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我分局现有材料,现告知您:您提供的附图所示大兴京城高尔夫球场(念坛水库旁)地块中有61.567公顷土地办理有征地批复,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

大洼村经合社对上述证据均主张为复印件不予认可,同时提出,村集体未获得任何征地补偿款,不认涉案土地部分为国有土地。

为查明是否存在61.567公顷国有土地的情况,本院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调查了相关情况,其复函称“……查询地块存在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具体如附件5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地字[1994]257号批复,经分局了解黄村镇政府对此文件不予认可”。

七、关于高尔夫俱乐部的建设审批及地上物现状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兴城商务中心提交了《关于合作建设“森林高尔夫俱乐部”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京计商字[1993]391号)、《关于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京计商字[1993]第894号)、《关于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兴建配套设施的批复》(兴计基字[1994]第244号)、《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练习房、培训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98)大规建字213号)、《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会馆、宿舍、食堂、办公、农机库、库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999-大规建字0171)、《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会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2001-大规建字0049)、《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会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0020012214(建)》、《关于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筹建办公及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兴计基前字[2003]119号)、《关于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筹建办公楼列入年度正式计划的批复》(兴计基字[2003]117号)、《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办公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00(建)2004·265)、《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办公楼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2004规(大)地字0044号)、《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办公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规(大)建字0098号)、《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会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2006规(大)竣字0006号)等材料,欲据此证明其建设过程中已依法取得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大兴县计划委员会、大兴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建设等多个主管单位和机构的立项、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审批手续等文件。

经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案涉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各方均认可案涉高尔夫球场地块现存地上物包括:综合楼(地上三层、地下一层)、会所(地上二层、地下一层)、宿舍楼(二层)、练习场(二层)、配电室(一层)、锅炉房(三间)、库房(一层)。

八、其他查明事实情况

2021年3月19日,大洼村委会向大兴开发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鉴于:1、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在使用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已不具有继续合法使用的基础。2、使用土地年限为70年太长,不合法。3、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自2019年7月1日起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已构成严重违约。4、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已停业多年,资不抵债,已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可能。5、《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此,我村委会向贵公司函告如下:一、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解除我村委会与原中兴实业总公司签订的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我村委会与贵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协调北京兴城商务服务中心(原北京大兴京城高尔夫俱乐部)将占用我村268亩土地交付我村委会,并协调将欠付的土地使用费一次性付清。

大兴开发公司认可于2021年3月19日收到上述通知,兴城商务中心称未收到通知。

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作出《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关于黄村镇撤销李营村等19个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批复函》(京兴民发﹝2021﹞10号),撤销了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村民委员会建制。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集体资产经营权利。

另查,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义和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佟场村村民委员会分别起诉了大兴开发公司、兴城商务中心,各案均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关系、返还土地及支付欠付的占地使用费。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村民委员会被撤销建制后,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集体资产经营权利。因此对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代替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就大洼村经合社要求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诉请请求,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关于兴城商务中心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因非法使用土地而解除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兴城商务中心提交了高尔夫俱乐部建设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以及建设审批手续,但并未提交相应不动产登记权利证书等证明其已经取得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以及相应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作出了要求兴城商务中心返还土地、罚没建筑物的相关处罚文件,根据该行政处罚,可以认定兴城商务中心确系存在违法使用土地的情形,大洼村经合社有权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第二,关于大兴开发公司迟延支付土地使用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问题。本案审理期间,兴城商务中心支付土地占用费至2020年6月30日,根据《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支付时间为“每年付占地补偿费一次,每年六月一日至十五日付清”的约定,大兴开发公司确系存在迟延支付占地使用费的违约行为,其辩称与黄村镇政府形成了晚一年半支付的惯例,但大洼村经合社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兴城商务中心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大洼村经合社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从订立《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而言,合同约定大兴开发公司占地的目的为兴建高尔夫俱乐部,现高尔夫俱乐部已停止经营且不能继续经营,《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集体土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若不解除,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第四,《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为大洼村村委会、大兴开发公司,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关系,合同亦应予解除。综上,本院对大洼村经合社要求解除《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中兴实业总公司将其在兴城商务中心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大兴开发公司,且中兴实业总公司已注销,上述合同解除对中兴实业总公司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大兴开发公司承继;同时,根据本案查明情况,上述合同解除对大兴县芦城乡大洼村民委员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大洼村经合社承继。关于解除时间,本院确认合同解除之日为大兴开发公司认可收到大洼村村委会的解除通知书之日即2021年3月19日。

就大洼村经合社要求兴城商务中心支付占地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与大洼村经合社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大兴开发公司,而兴城商务中心系基于联营各方的安排而支付土地使用费,大洼村经合社无权直接要求兴城商务中心支付土地占用费,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就大洼村经合社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因现兴城商务中心仍占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但相关行政部门已作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非法地上建筑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宜经由行政程序前置对地上物进行处理,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大兴县芦城乡大洼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签订的《兴建北京森林高尔夫俱乐部占地协议书》、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北京市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解除;

二、驳回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 010元,由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7505元(已交纳),由北京兴城商务服务中心负担75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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