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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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9 900 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的利息为448178.37元,复利为13 043.44元;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若被告梁*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梁*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39号院×号楼×××(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受偿范围为10 000 000元); 三、被告常*、被告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常*、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9 827元(含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梁*、被告常*、被告北京五龙天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