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截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的信用卡欠款三万七千零九元二角四分(其中本金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二元三角九分、利息三千八百五十一元三角一分、违约金一千六百七十元七角三分、消费手续费五十一元八角一分、管理类费用三元);

二、祝**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自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已预交),由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三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支行已预交),由祝**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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