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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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台江县自然资源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事故损失12,870元;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00元,由原告刘*负担2,000.00元,被告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