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众观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告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工行湖南张家界分行张家界永定支行1909××××03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24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