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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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2021年4月22日止,利息(含复利、罚息)215477.8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借款期内所欠的利息198921.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付) 二、被告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9961元; 三、被告张**、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为实现前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抵押的坐落于广西隆安县城厢镇江滨路121号(江滨住宅小区)3号楼6单元1楼11号房产(房产证号:隆房权证字第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为实现前述第一、二项债权,原告广西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张**抵押的坐落于广西隆安县(都结街269号)全幢房产(房产证号:隆房权证字第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602元,由被告广西那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南宁市易欣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张**、张**负担。 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