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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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19)陕0111民初7280号原告:柴旺,男,19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19)陕0111民初7280号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黎春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鑫国联消防设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刘江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董肖娜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