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9906.52元,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4182.16元,违约金5599.80元,合计29688.48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上述普惠金融卡透支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本金透支手续费按林**所持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执行利率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10元、最高500元);

二、林**对上述林**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责任后有权向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林**、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0-15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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