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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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潍坊海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元及相应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王*、羊**、潍坊海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被告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羊**、王*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二区50幢101室不动产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人民币221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45元,由被告羊**、王*、羊**、潍坊海堂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